一、依財政部115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5850號函暨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辦理。 二、娛樂稅法業經115年5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2日施行,已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之各種表演」及「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等藝文活動之娛樂稅課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