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扶植臺中市立案之演藝團隊,提升行政、行銷營運能力及專業創作水準,以協助其長期發展,爰配合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自民國87年起,辦理「臺中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每年辦理徵選作業,針對入選之臺中市傑出演藝團隊,提供獎補助款執行年度計畫,輔以執行計畫評鑑、培力課程、諮商輔導團、外縣市交流演出、行銷推廣協力等,更可於大型節慶活動演出計畫中辦理優質演出。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傑出演藝團隊
徵選與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中市文藝字第100000009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中市文藝字第10100046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中市文藝字第102000094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中市文藝字第1020002595號函修正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中市文藝字第10500017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中市文藝字第1080016101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扶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之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提升行政、行銷營運能力及專業創作水準,以協助其長期發展,爰配合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設籍並立案於本市,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者: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
(二)立案滿二年,每年至少有二場(含)以上優質演出。
(三)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聘有行政人員至少一名。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或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並符合本要點規範之獎補助項目。
(六)取得團隊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獎補助對象:
(一)當年度已入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
(二)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部附屬機關或文化局其他獎補助經費。
(三)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四)曾接受獎補助,經考核評鑑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六)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
(七)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文化局通知仍未於期限內補齊。
四、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每年徵選一次,申請期間每年另行公告。
(二)符合資格之團隊,應於送件截止日期前備齊下列資料並以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向文化局提出申請,資料免裝訂,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案,不論團隊入選與否,所送資料概不退件:
1、申請總表七份(如附表一)。
2、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七份(如附表二)。
3、年度營運計畫書七份(如附表三)。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4、未重複接受獎補助切結書一份(如附表四)。
5、團隊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或自行剪輯之綜合性演出影音資料一份。
6、團址證明文件、辦公或排練場地平面圖(註明坪數)及照片各一份。團址倘為自用住宅請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證明影本;租賃者則請檢附最近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影本。
(三)團隊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五、審查作業程序及項目:
(一)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由文化局組成七至十五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其中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照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2、入選團隊數量及獎補助金額,得由評委會依當年度文化局預算額度,審議決定之,各類團隊得從缺。
3、團隊需於複審現場提出簡報十分鐘及接受詢答五至十分鐘。文化局將於複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席。
(三)審查項目:
1、團隊組織架構及財務狀況。
2、經營發展理念及執行計畫和創新的能力。
3、年度計畫內容。
4、自我提升計畫,包含改善及提昇團隊專業創作演出和行政營運之具體措施。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六、評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現為或曾為參加徵選之團隊負責人、代理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七、本要點經費獎補助範圍:
(一)團隊創作研發製作或演出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專職人員訓練相關費用。
(三)團隊辦公或排練場地之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郵資等)。
(四)行政人員薪資、勞健保費用。
八、評審結果經複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由文化局書面通知並公布於文化局網站。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獎補助款採年底一次撥付,受獎助之團隊至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備齊以下文件,向文化局申請獎補助款撥付,如逾會計年度未辦理經費請撥核銷者,一律撤銷獎補助資格: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限當年度經審核定案後,受獎補助團隊於七月至十二月之計畫相關支出憑證)。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5、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一份。
7、其他依會計、審計或財政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二)受獎補助團隊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獎補助款,倘已撥付者,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三)受獎補助團隊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結報時,受獎補助團隊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獎補助團隊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獎補助款。
(六)受獎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獎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獎補助團隊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八)受獎補助團隊於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獎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十、考核及評鑑:
(一)文化局得於受獎補助團隊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訪視,並對計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委會成員或相關領域的其他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查團隊執行情形,受獎補助團隊不得拒絕。
(二)受獎補助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涉及計畫內容之曲目、舞碼、引用劇碼等與創作主題相關者,以及研習課程內容主題者,不得變更。
(三)受獎補助團隊因故需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實施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延遲或未函報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同一計畫倘申請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或實施地點等次數超過二次,將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徵選之行政效率審核依據。
十一、受獎補助團隊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文化局得自當年度受獎補助的團隊中選派一團,代表本市參加文化部辦理的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分類匯演競賽,該競賽作業規定由文化部另訂之。
(二)受獎補助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部列為指導單位,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或合辦單位。
(三)為廣為向民眾推薦本市傑出團隊及推廣執行成效,受獎補助團隊有義務配合文化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包括校園巡迴演出或其他活動,相關事宜由文化局另行安排。
(四)文化局得推薦受獎補助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
(五)受獎補助團隊應無償提供成果照片jpg.電子檔案及至少十分鐘與當年度演出有關之影音資料,置於文化局網站宣導。
(六)受獎補助團隊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依規定提交第一期執行報告及基本調查表,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以供文化局提報文化部。
(七)受獎補助團隊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文化部或文化局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八)團隊辦理演出時,文化局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倘演出需入場券者,團隊應提供文化局十張票券。
(九)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獎補助團隊,團隊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受獎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本市整體利益之行為。非經文化局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其他縣市或地區參加活動。
(十一)文化局對於團隊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另,受獎補助團隊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二)受獎補助團隊應派員參加文化局規劃之課程或工作坊等活動。前項配合事項之團隊參與度,得列為下年度團隊徵選獎勵審查之參考。
十二、受獎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獎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徵選之審核依據,或撤銷該團隊當年度獎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獎補助款項,或停止受理該團隊申請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一至五年。
十三、受獎補助團隊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成紀錄,於團隊下次參加徵選時,提供評委會參考。
十四、受獎補助團隊之受獎勵期限自公布日起至當年度底止。每個團體獲獎勵次數,僅以連續三年為限。已連續三年獲獎勵者,第四年不得提出申請。
十五、本要點第四點申請應備書表和第九點核銷經費相關表件,由文化局另訂之,可至文化局網站 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另開視窗) 點選下載。